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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網頁快照適用“合理使用”的問題研究

網頁快照,是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功能時附帶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當搜索引擎在收錄網頁時, 同時對網頁進行備份, 存在自己的服務器緩存里, 當用戶在搜索引擎中點擊“網頁快照”選項時, 搜索引擎將爬蟲系統當時所抓取并保存的網頁內容展現出來, 稱為網頁快照。
由于網頁快照是事先存儲在搜索引擎服務器中的, 因此它的查看速度比打開來源網要快得多, 這使得用戶即使在遭遇斷鏈或者網絡堵塞時, 仍然能順利地瀏覽到自己想要看到的網頁。除此之外, 網頁快照頁面中對目標關鍵詞用亮色標注, 讓瀏覽者一目了然, 搜索者可以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提升了用戶獲取信息的效率, 可見, 快照服務是對搜索服務的一種有益補充, 對現實需求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具有顯著的進步意義。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搜索引擎服務的廣泛應用, 快照技術也給著作權法理論和相關的司法實踐帶來了沖擊和挑戰, 從國外的Field訴Google案到我國的王路訴雅虎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百度案等, 都將網頁快照服務是否侵權、合法性的認定、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等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網頁快照將源網頁的信息穩定持久地存儲在搜索引擎服務器中, 用戶可以直接從中獲得被“快照”的網頁及其中的特定內容。在網頁的作品屬性已被認可的前提下, 網頁快照的制作過程實際上是對原作品的復制, 提供網頁快照服務足以使用戶在個人選定的任意時間和任意地點獲得被復制的作品, 構成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由于搜索引擎服務商的行為并未經過作品權利人的許可, 因此其構成對原作品作者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但我國立法沒有將快照列入“限制與例外”中, 且網頁快照是對搜索引擎服務的補充, 對于人們的社會生活和網絡環境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 不應全面否定其合法性。在學界普遍認為快照行為無法適用“系統緩存避風港”“默示許可”等制度免責的情況下, 認定該行為合法性的最佳法律依據, 應是其適用“合理使用”標準。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也對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 法律允許他人可以不經過權利人的許可使用其作品,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人的利益, 也有利于作品的廣泛傳播。可以看出, 合理使用是賦予使用者的一種權利。由于各個國家存在著立法上的差異, 因此, 對于網頁快照能否適用合理使用的問題也有著不同的判斷標準, 即使相似的案件也會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 在我國有關快照案件的判決中也出現了理論界與實務界不一致的情況。
網頁快照能否適用合理使用的立法司法考察
1. 域外考察
(1) 美國。美國在其《版權法》第107條列出了四點因素用以判斷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允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靈活運用這一標準, 其中第一點“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和第四點“使用對于原作品市場的影響”尤為重要, 也成為了法官判斷網頁快照個案能否適用合理使用認定其合法性的關鍵。在著名的Field訴Google案中, Google公司對Field的個人博客作品設置了網頁快照, 對此Field起訴Google侵權。對于Google提供的網頁快照, 法院認為其構成對作品的“轉化性使用”。首先, 用戶可以認知到網頁快照與源網頁相比, 在內容上存在著改變和差異;其次, 網頁快照對目標關鍵詞使用亮色標注, 方便用戶快速獲取所需信息, 而這一功能是源網頁所無法提供的, 符合判斷合理使用的第一個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質”。此外, 在源網頁能夠被正常訪問的情況下, 絕大部分的用戶并不會選擇點擊查看網頁快照, 因此, 網頁快照不會代替用戶對源網頁的訪問, 而只是起到補充作用, 根據合理使用標準的第四個因素, 網頁快照的使用不會對原作品的市場產生不良影響。因此, Google提供網頁快照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 (1) 。該判例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在此后發生的Parker訴Google案中, 法院以相似的理由認定Google的快照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在涉及“縮略圖”快照的Kelly訴Arriba案和Perfect 10訴Google案中, 法院認為使用縮略圖的目的是以畫面的方式向Google圖片搜索用戶展示搜索結果, 與原圖的創作目的截然不同, 因此縮略圖是具有高度轉化性的使用行為, 而且, 縮略圖的清晰度較之原圖相比已大幅降低, 不會替代原圖的市場。因此, 法院認定圖片搜索引擎制作和提供縮略圖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
(2) 日本。日本在2009年修訂著作權法時, 將網頁快照行為納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疇。在此之前, 原著作權法規定搜索引擎提供快照的行為是對作品的緩存構成侵權, 新法為了適應網絡環境和搜索引擎技術的發展, 豁免了這一行為的侵權責任, 明確了網頁快照的合法性。可見, 為了順應現實需求和促進社會發展, 日本對網頁快照性質的認定經歷了從侵權到合法的過渡。
(3) 西班牙。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西班牙, 在判斷提供快照是否侵權時, 法院拋棄了立法上傳統的“限制與例外”規定, 轉而采用了更接近于美國認定合理使用的開放性標準來進行判斷。在涉及網頁快照的Megakini訴Google案中, 當快照行為無法適用現有的“限制與例外”規定時, 巴塞羅那上訴法院選擇應用“三步檢驗法”對個案進行分析, 并據此認為Google提供網頁快照是一種為社會所容忍的作品使用行為, 不會對網頁作品權利人帶來實質性的利益損害, 因此Google不構成侵權[3]。在該案中, 西班牙法院將三步檢驗法直接作為判斷特定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靈活標準, 這一創造性的做法, 使快照行為有了合法生存的空間。
從上文不同法系典型國家的司法實踐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中可以看出, 即使這些國家在立法傳統、著作權保護水平等方面不盡相同, 但它們都有明顯的傾向, 即將快照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
2. 域內考察
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窮盡式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行為, 顯然網頁快照行為并不在此列。但如果嚴苛地將網頁快照的合法性全盤否定, 很可能無法適應多變的實際需求, 從而會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在司法判決中, 對于快照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出現了與理論不統一的現象。
(1) 聞曉陽訴雅虎案
在該案中, 原告拍攝的照片被雅虎制成了縮略圖, 用戶可以直接從雅虎的搜索結果中下載該縮略圖, 原告起訴雅虎的這一行為侵犯了自己對于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認為:縮略圖的目的不是為了對照片進行復制、編輯, 而是以向用戶提供搜索服務為目的。以縮略圖的方式呈現搜索結果, 既符合圖片搜索的目的, 也能夠使用戶更加快速地做出選擇, 故圖片搜索產生的縮略圖不會改變其是一項搜索引擎的搜索技術的本質。這與美國法院在Perfect 10訴Google案中的判決依據別無二致, 但Perfect 10訴Google案裁判的結論是以《美國版權法》第107條中規定的四個“合理使用”因素為基礎而建立的, 但“縮略圖是搜索結果的表現方式”并非是我國《著作權法》認定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不侵權的理由, 在法律依據上明顯說服力不足。
(2)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百度案
此案涉及以網頁快照形式提供歌曲的歌詞內容, 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 百度將第三方網站中的歌詞存儲在自己的服務器中, 當用戶點擊百度MP3搜索結果中的“歌詞”按鈕時即可查看完整的歌詞。在2010年初的判決中, 法院裁判要點有:搜索引擎服務不應替代第三方網站直接向用戶提供內容, 而百度的快照頁面提供了歌詞的全部內容, 這使得用戶可以直接獲取所需的歌詞不必再去訪問來源網頁, 在實際上起到了替代來源網站的作用, 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 被告提供歌詞快照的行為, 并非合理使用范圍內的搜索引擎服務[3]。該案的判決書直接指出了百度的這一使用行為并非合理使用范圍內的搜索引擎服務, 體現了法院應用合理使用這一開放性標準來認定快照的合法性。據此, 由于百度的歌詞快照在提供歌詞上完全替代了來源網站, 這會給來源網站的市場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和經濟損失, 不能適用合理使用。
(3) 叢文輝訴搜狗案
原告在原登載文章的天涯社區刪除其創作的作品五個月后, 他人在搜狗網站上進行搜索仍能獲得該作品的網頁快照。原告認為搜狗公司提供網頁快照的行為侵犯了自己對該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二審法院認為:搜狗公司提供網頁快照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雖然該行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但由于該使用行為不會在實質上損害叢文輝的權益, 且如果認定其構成侵權會對社會公眾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故該行為符合合理使用行為的實質要件, 屬于合理使用行為, 不構成對叢文輝著作權的侵犯[4]。在該案中, 我國法院已經采用合理使用標準來判斷網頁快照的合法性。
從國內的長期司法實踐和相關判例可以看出:對于快照行為, 法院的判決理由不再囿于現有法律規定列舉的合理使用情形, 而是綜合考慮網頁快照行為是否屬于對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對原網頁或原作品權利人的影響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來判斷快照服務的合法性。
網頁快照適用合理使用的條件
我國現行的“限制與例外”立法模式雖然清晰明確易于判斷, 但也明顯缺乏彈性, 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 無法適應社會的實際需要。建議修訂《著作權法》時, 可以借鑒美國及西班牙的分步判斷方式, 增加一個開放性的標準, 以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某些特定行為是否適用合理使用, 這樣既可以避免個案認定時無法可依的窘境, 又能夠使合理使用的標準適應社會的發展, 促進公共與個人利益的平衡。當然, 在進行網頁快照行為合法性的認定時, 不能籠統地說其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 而應進行個案認定, 不同的快照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通過分析國內外快照的司法實踐和判例, 當法院在具體判斷涉及網頁快照的個案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時, 應該考慮到以下三個條件:
1. 轉化性使用
網頁快照能否適用合理使用, 判斷的關鍵之一是網頁快照是否構成對原作品的“轉化性使用”。這一理論來源于美國的長期司法實踐, 也是認定合理使用第一個要素時需要考慮的。如何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是轉化性使用呢?在Campbell案中, 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判斷轉化性使用的關鍵是新作品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替代原作品, 還是增加了新的內容, 如用新的表達或信息改變了原作品, 從而具有了不同的性質和意義 。
如果網頁快照服務僅僅是對原作品的再現或使用, 并沒有創造新的價值, 很可能無法適用合理使用進行免責。但如果網頁快照在利用原作品時進行了改變, 使其獲得了不同于原作品的功能, 導致作品的性質發生了改變, 這時認為是轉化性使用, 適用合理使用免責。
2. 替代原作品市場
網頁快照行為是否替代了原作品市場, 損害了原作品的實際利益, 或網頁快照服務是否促使用戶放棄進入來源網站, 從而導致來源網站的訪問量減少, 對其市場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是判斷網頁快照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準之一。
3. 更新過于滯后
在網頁快照滿足轉化性使用和未替代原作品市場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 如果搜索引擎更新網頁快照過于滯后, 由此給權利人帶來損害的話, 仍可能構成侵權。由于快照存儲在搜索引擎服務商的服務器上, 所以無法做到同步更新, 具有一定的延后性。但是, 如果在源網站中的內容已修改或刪除長達幾個月甚至一年后, 搜索引擎未更新, 仍能搜索到該網頁原始內容的快照, 那么網頁快照就失去了其合理存在的基礎, 其提供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網頁快照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不能一概而論, 應結合個案認定,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網頁快照構成對原作品的轉換性使用、沒有替代原作品的市場, 同時在更新方面沒有過于滯后, 就可以靈活適用“合理使用”免除其侵權責任, 認定其合法性。對社會公眾來說, 網頁快照服務具有不可替代的進步意義, 所以對該行為適當地運用合理使用制度免責, 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滿足網絡環境下人們日益豐富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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