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做網站匯編作品保護
日期 : 2021-01-13 20:57:09
匯編作品保護的是信息的集合,其本身不能脫離被匯編的內容而獨立存在。在電子媒介亞洲公司訴全球制造商系統公司案中,原告認為其網站首頁的欄目設計及結構布局具有獨創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作品。被告網站中的具體內容雖然語氣并不相同,但欄目設置與其一一對應,結構布局亦極其相似。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實際上就是要求保護反應器獨創性編排方式的欄目設置本身。對此,法院指出:“匯編作品是對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
應注意的是,這一匯編應是指對上述客體所體現的內容的匯編,而其中內容強調的是匯編人所選擇或編排的應是匯編材料所提供的信息,而非其他……如最終形成的匯編結果無法使他人從中獲得具體的信息,則因該匯編無法被認定是對內容的匯編而最終無法構成匯編作品……對于涉案網頁中的欄目名稱,其僅是對該網站中不同欄目的具體分類,其具體信息來源于各欄目項下的具體內容,而非欄目名稱,他人從欄目名稱中亦無法得知具體信息……對于上述要素的選擇和編排無法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作品。”
在該案中,法院明確認定包括欄目名稱和欄目分類在內的欄目設置本身由于脫離了具體的信息內容,不能夠作為匯編作品受到保護。如果侵權者抄襲網頁之后,保留相關的欄目設置,而將具體信息的內容作簡單替換,這種情況顯然難以通過匯編作品對權利人提供保護,在進行了具體內容的替換之后,很難將兩個網頁認定為構成實質性近似。
應注意的是,這一匯編應是指對上述客體所體現的內容的匯編,而其中內容強調的是匯編人所選擇或編排的應是匯編材料所提供的信息,而非其他……如最終形成的匯編結果無法使他人從中獲得具體的信息,則因該匯編無法被認定是對內容的匯編而最終無法構成匯編作品……對于涉案網頁中的欄目名稱,其僅是對該網站中不同欄目的具體分類,其具體信息來源于各欄目項下的具體內容,而非欄目名稱,他人從欄目名稱中亦無法得知具體信息……對于上述要素的選擇和編排無法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作品。”
在該案中,法院明確認定包括欄目名稱和欄目分類在內的欄目設置本身由于脫離了具體的信息內容,不能夠作為匯編作品受到保護。如果侵權者抄襲網頁之后,保留相關的欄目設置,而將具體信息的內容作簡單替換,這種情況顯然難以通過匯編作品對權利人提供保護,在進行了具體內容的替換之后,很難將兩個網頁認定為構成實質性近似。
上一篇:企業做網站浮動布局的優勢
下一篇:企業做網站前端B/S開發模式